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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管理学院体育教学俱乐部体育教师管理规定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19-11-01 [来源]: [浏览次数]:

为适应新时期人才培养需求,深化高校体育俱乐部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能力的体育教师队伍,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,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,逐步实现体育俱乐部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,制定本教师管理规定。

第一条 各体育教师必须严格服从学校、艺术学院、体育教研室的工作安排,并按要求执行,

第二条 各体育教学俱乐部由各体育专项教师管理负责,按照体育教研室的分工安排开展体育教学俱乐部教学工作。

第三条 负责同一项体育教学俱乐部的体育老师之间应该互相合作,积极沟通、善于学习,共同完成体育俱乐部教学任务。

第四条 体育俱乐部负责教师应当制定合理的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、符合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体育教学大纲,体育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体育教学大纲执行。

第五条 体育俱乐部教师应该合理安排本俱乐部上课时间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工,如遇特殊情况,应当及时向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和体育教研室主任请假,本俱乐部教师之间应当及时沟通,避免无人上课情况,确保体育俱乐部教学工作顺利进行。

第六条 各俱乐部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上课,及时、认真给学生考勤,避免学生上课随意迟到、早退等现象发生。

第七条 各俱乐部教师应当尊重学生、教学相长、科学开展体育活动,积极选拔优秀运动员组建校体育训练队。

第八条 各俱乐部教师应当合理充分利用我校教学资源,合理利用各体育场地。

第九条 各俱乐部教师应当合理利用、保管体育器材,安排专门学生及时收回,避免恶意损坏、丢失等现象。

第十条 各俱乐部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本俱乐部上课地点上课,如遇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更换上课场地应向教研室主任申请。

第十一条 各俱乐部之间应当积极配合,精诚合作,互通有无,及时传播优秀的俱乐部管理方法。

第十二条 各俱乐部教师应该认真按规定做好值班工作。